2010-01-04|公司報導
促進海上直航 中公布3措施
20091231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中央社北京二十九日電】 中國交通部訂定促進兩岸海上直航三措施,其中包括經批准從事兩岸貨櫃運輸船舶可運輸中轉貨物。 中國交通部二十九日在網上公布這三項措施的全文是: 一、關於兩岸間空箱調運 從事國際集裝箱(貨櫃)班輪運輸且在兩岸登記的船舶,可在兩岸港口間承運經營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擁有的空集裝箱。經營者應提前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空箱調運備案證明書」後,方可從事空集裝箱調運業務。經營者應在每年一月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所運送空集裝箱數量報交通運輸部。 二、關於兩岸間集裝箱直航運輸 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從事兩岸間集裝箱直航運輸的船舶,可運輸兩岸貿易貨物,也可運輸中轉貨物。 未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取得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不得向不具備經營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出租艙位,或者用兩岸直航班輪航線的艙位與其他航線的艙位進行互換;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經營資格轉讓他人使用。 三、關於兩岸間海上客運 從事兩岸間海上客運的船舶應經驗船機構檢驗,符合有關公約的技術標准,持有兩岸相互認可的有效證書;客船經營公司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依法辦理船東責任和旅客意外傷害有關保險。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定」確定的「平等參與、有序競爭,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的原則,並有利於兩岸間客運市場的培育和發展,目前每條客運航線只投入一艘船舶,自船舶首航之日起,一段時期內原則上不安排新的船舶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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