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6|重大訊息
公告董事會決議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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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1/04/26 11:57:03 (台北時間)
發言人 萬心寧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27532093
主旨 公告董事會決議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第11款
事實發生日 2011/04/2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5
2.發行期間:預定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
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基準日當日之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
由董事長決定。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
3.1.「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分配原則,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表現、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各部
門主管建議,經董事長擬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3.1.2.單一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7.1.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
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7.2.權利期間:
7.2.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
不在此限。
7.2.2.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7.2.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經董事長核准,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免受分次執行限制。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
屆滿3年 75 ﹪
屆滿4年 100 ﹪
7.2.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7.2.5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7.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7.4.因故離職者之認股:
7.4.1.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7.4.1.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利之
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7.4.1.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7.4.1.3.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
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
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存續期間為限。
7.4.1.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7.4.1.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7.4.1.5.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利,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4.1.5.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利,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4.1.6.其他勞動契約終止:
7.4.1.6.1.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動契約終止者: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證,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失效。
7.4.1.6.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動契約終止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
動契約終止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日
起失效。
7.4.1.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董事長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
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4.2.認股權人或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7.4.3.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9.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9.1.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唯尚未轉
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9.1.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9.1.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9.1.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9.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9.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以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0.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憑證
認股暨帳簿劃撥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10.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10.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10.4.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買賣。
10.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4.1.「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
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14.2.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式後發給「
受領同意書」影本。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14.3.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14.4.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受領同
意書」之規定。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5.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15.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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