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7|重大訊息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事宜
項目 內容
發佈時間 2011/01/27 18:50:11 (台北時間)
發言人 萬心寧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27532093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事宜
符合條款 第11款
事實發生日 2011/01/2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1/27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募集之。
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為擴大本集團未來營運規模,應募人之選擇以可協
助本集團深耕及拓展產品線之策略性投資人,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
為限。本次應募人均為台灣空運集團之原股東,具有空運承攬、報關產業經驗,
且具備電子、生技醫療、水產養殖等產業網路、法律專業及商業網絡等商業能力
,可協助台驊集團深耕及拓展海空運承攬、報關、倉儲等產品線,進而擴大營運
規模,成為全方位的國際型物流公司。
(2)必要性:為達本集團整合業務及提升競爭力,朝海運及空運業務均衡發展,進
而成為全方位的國際型物流公司,引進可擴大本集團未來營運規模之策略投資人
,為本集團長期發展之必要策略。
3.私募股數:8400000
4.每股面額:10
5.私募總金額: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
價格較高者之8成。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案中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
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集團營運資金,以因應集團長期發展所需。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臨時會決
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俟後如無法於一年期限內辦理完成私募事宜,提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不繼續私募,並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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