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1|重大訊息
更正96/5/9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內容公告
項目 內容
發佈時間 2007/06/21 20:47:58 (台北時間)
發言人 萬心寧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27532093-107
主旨 更正96/5/9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內容公告
符合條款 第9款
事實發生日 2007/06/2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6/2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限。認
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
級、工作績效、過去或預期整體貢獻、特殊貢獻或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等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二)認股權人違反法令或本公司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撤銷其全部或部分尚未行使之之認股數量。(三)單一員工被
間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
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一) 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公司上市櫃後以發行日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二)
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以下簡稱「存續期間」),此一期間內
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尚未行使之認股數量
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1.自被授
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
為限,行使認股權利。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3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4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三) 認
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
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應由公
司依第三條第二項決定後再依本款規定辦理。2.退休: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
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退休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5.
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 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
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
後遞延之,但行使時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
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
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
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
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8.認股權人
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
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
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及發放現金股利時本認股權憑證發行
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及私募
有價證券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如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
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及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現金股利)×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
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一)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而不
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四)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
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 認股權人除遇有第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人執行認股權申請,向本公司股務部門提
出申請,經審核單位核准認股人申請認股書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 本公司於收足認購股款後,應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姓名等基本資料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三)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所交付之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在
證券商業處所買賣。
(四) 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
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一) 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期間。
3.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認股權
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合約書」,經
認股權人簽署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合約書」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
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
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一) 本辦法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
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該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
會追認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如有修正或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我們使用cookies為用戶提供更好的瀏覽體驗。 繼續瀏覽該網站表示您同意我們的條款和隱私權政策

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