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0|重大訊息
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項目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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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 2007/05/10 09:56:37 (台北時間) | |
發言人 | 萬心寧 |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
發言人電話 | 27532093-107 | |
主旨 | 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
符合條款 | 第9款 | |
事實發生日 | 2007/05/09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5/0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 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過去或預期整體貢獻、特殊貢獻或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 素為決定原則等,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二)認股權人違反法令或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時,本公司得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 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 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一) 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時,則以不低於普通股 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公司上市櫃後以發行日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 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以下簡稱「存續期間」),此 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 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 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3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4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 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 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 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 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 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時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 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 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 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不受轉任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 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一)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該總股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實收資本額。 (二)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減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等,則認 股價格不予調整。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 認股權人除遇有第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外,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人執行認股權申請,向本公 司股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單位核准認股人申請認股書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 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 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 本公司於收足認購股款後,應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姓名等基本資料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三) 若本公司普通股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交易時,認股 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交易。 (四) 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 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一) 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止期間。 3.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 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 合約書」,經認股權人簽署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合約書」後,即視為取得受領 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 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一) 本辦法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於主 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該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 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如有修正或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