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3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黃雅羚/台北報導】
中國交通運輸部為規範中國內地國際海運市場秩序,對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船務代理)進行監管以防零運價、負運價等不良運作方式在同業間進行惡性競爭,將於近期實施船務代理運價備案制度,日前已完成「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草案擬訂。
該草案於前言開宗明義指出,按照《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無船承運人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託運人的貨載,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的相關責任。無船承運人應結合自身的經營成本,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提供相應的運輸服務。同時須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服務,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
根據草案監督檢查辦法,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航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本地區國際海運市場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該草案明列罰則二條,包括: 1. 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人民幣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如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備案的運價超出正常、合理的範圍,低於與班輪公司簽約的協定運價,嚴重偏離同一航線同等規模經營者的平均運價水平,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交通運輸部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五章規定實施調查。
經過調查之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將取消經營資格、沒收保證金、責令修改有關協定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責令定期報送有關資料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據了解,中國交通運輸部於近期就《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實施辦法》(包括中、英文版本)進行公開徵求意見。